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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号文件丨持续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附设备标准)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3-02-17 | 3715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国家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党中央认为,必须坚持不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全文共九个部分,包括:抓紧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扎实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强化政策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

文件明确:

  • 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下沉,着力加强薄弱环节。推进医疗卫生资源县域统筹,加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

  • 推进县域城乡融合发展。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畅通城乡要素流动。梯度配置县乡村公共资源,发展紧密型医疗卫生共同体、养老服务联合体。扎实开展乡村振兴示范创建。

分级诊疗制度是我国“五项基本医疗制度”之首,也是开展医疗卫生体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提出了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即“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同时探索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多种分工协作模式。


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

文件中指出:开展医疗联合体(简称医联体)建设,是深化医改的重要步骤和制度创新,有利于调整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布局,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有利于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升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更好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

其中“一号文件”中提到的“医疗卫生共同体”,在该文件中有详细阐述:

在县域主要组建医疗共同体。重点探索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县乡一体化管理,与乡村一体化管理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县级医院的城乡纽带作用和县域龙头作用,形成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构建三级联动的县域医疗服务体系。

2018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促进医联体更好更快发展,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又相继出台了《医疗联合体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试行)》(国卫医发〔2018〕2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8号),更加强调了医联体的精细化管理和规范化发展。


2019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9〕121号)。文件对开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力争通过该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合理诊治和有序就医新秩序。

文件附件《关于开展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试点的指导方案》明确了医共体建设的13项工作内容,其中一项为完善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包括整合县乡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医联体建设和乡村一体化管理、完善医疗卫生资源集约配置、加强信息化建设等。


同年(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试点省和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9〕708号),确定山西省、浙江省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省,北京市西城区等567个县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县。


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20〕12号),定期监测各地县域医共体建设的进展和成效。


同年(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20〕13号),加快推进医联体建设,逐步实现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管理。

文件指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加强医联体内资源共享,通过设置医学影像、检查检验、病理诊断和消毒供应等中心,为医联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同质化服务


2022年4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千县工程”县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工作县医院名单的通知》,名单中共计1233个县医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对纳入“千县工程”的县医院进行动态管理。


2022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等3项服务能力标准的通知》,包括《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设备要求如下:

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适用)
【B】符合“C”,并
1.配备听力筛查工具、视力筛查工具、心理行为发育筛查工具。
2.配备与诊疗科目相匹配的其它设备。
3.配备DR、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血凝仪、生物安全柜、十二导联心电图机、空气消毒机、麻醉机、呼吸机以及与诊疗科目相匹配的其它设备。
【A】符合“B”,并
1.配备胃镜或CT等设备、配备急救型救护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B】符合“C”,并
1.配备听力筛查工具、视力筛查工具、心理行为发育筛查工具。
2.配备与诊疗科目相匹配的其它设备。
3.配备空气消毒机、DR、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凝仪、十二导联心电图机、心电监测仪、动态心电监测仪、动态血压监测仪、生物安全柜。
【A】符合“B”,并
1.并配备一定数量基于信息化的便携式出诊设备和出诊交通工具及呼吸机、远程心电监测等设备仪器。
村卫生室
【B】符合C,并
1.配备观片灯、治疗推车、清创缝合包等设备;配备针灸器具、火罐等中医诊疗设备;配备供氧设备。
【A】符合B,并
1.配备血分析仪、尿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心电图机等检验检查设备;配备训练床、训练用阶梯、平行杠、姿势镜等1种以上康复设备;配备电子针疗仪、牵引床、红外线治疗仪、低频脉冲电治疗仪、中频脉冲电治疗仪、微波治疗仪、超声波治疗仪等1种以上理疗设备。
2.配备电冰箱、自动体外除颤仪(AED)。
3.配备健康一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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